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1原告: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1.2被告:東莞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 1.3法院名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1.4案號:(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 2.事實發生日:102/06/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被告於民國99年5月27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被告因 違反此合同,本公司根據合同內容有權解除此合同並追究被告相應違約責任,故本公司 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判決被告立即返還本公司預付金人民幣6,880,000元 及雙倍訂金、利息與六個月租金違約金等人民幣10,538,261.86元,以上共計向被告求償 人民幣17,418,261.86元,以確保本公司之權益。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處理,且東莞中級法院已受理在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