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10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長榮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 上午9時3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長榮國際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704,538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長榮國際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 27日止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