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1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黃勝邦資深協理、吳俊德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黃勝邦資深協理擔任本公司子公司super bright investment inc.法人董事代表人、 黃勝邦資深協理擔任本公司子公司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黃勝邦資深協理擔任本公司子公司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董事。 吳俊德協理擔任本公司子公司super bright investment inc.法人董事代表人、 吳俊德協理擔任本公司子公司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吳俊德協理擔任本公司子公司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所有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黃勝邦資深協理擔任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董事。 吳俊德協理擔任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聯欣豐光電(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大浪街道同勝社區華旺路同富裕工業 園15棟 東莞聯嘉光電有限公司地址: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社區海濱路33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光電元器件相關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