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1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05/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及其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訂102年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及七條內容,修正後條文內容如下,並提報本次董事 會決議追認修訂通過。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情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 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外。(以下略) (二)「每股繳款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10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