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10/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02/07/15派員稽查,發現斗六廠 設有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外)程式(m08),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 3-1.於裁處繳款期限繳納罰鍰 3-2.將針對本案進行訴願 3-3.將依雲林縣環保局發文字號:雲環空字第1021035772號之「試車計畫書」 內容辦理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內部檢討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