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tessera, inc. 被告: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chipmos u.s.a., inc.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北加州分院 相關文書案號:4:05-cv-04063 (n.d. cal.) 2.事實發生日:102/11/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tessera, inc.公司前於公元2006年間在美國法院控告 本公司專利侵權及違反授權合約之訴訟達成和解 4.處理過程:由雙方於102年11月9日(美國時間11月8日)簽訂和解協議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應支付和解金額美金1百10萬元 (不含應扣繳之所得稅)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先前已就本案提列充足之應付權利金費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上開和解並不至於對本公司財務或營運造成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