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院名稱: 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 102年台上字第4509號 2.事實發生日:102/11/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於95年8月30日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嫌 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一案,前經台北地方法院96年10月31 日宣判無罪,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101年8 月15 日宣判撤銷原無罪判決,改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嗣經莫皓然提起上訴,經最 高法院於102年11月6日判決,其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一、該案屬董事長莫皓然個人行為,且尚未判決確定,對本公司財務 業務並無任何影響。 二、據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表示,其絕無任何不法行為,現最高法院 已依法撤銷101年8月15日更一審之判決,莫皓然將於發回後向高等法院 法官更加詳細說明,以避免子虛烏有的誤解並還其清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