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公司於103年6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股東紅利之現金股利96,250,000元,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薄記載股東持股比率計算,每股配發新台幣2.5元,配發至元為止。現金股利訂於103年8月15日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貳、本公司訂於103年7月22日為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3年7月18日起至103年7月22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3年7月17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巿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辦理過戶手續,俾享受配息之權利。 參、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