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供應商 法院名稱:美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爭議解決國際中心(icdr) 相關文書案號:50-20-1200-0829 2.事實發生日:103/10/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美國某供應商採購藍寶石hem法長晶爐生產設備 產品,因產品瑕疵未達約定驗收標準之爭議事宜,雙方依合約在美國聲請仲裁解決。 4.處理過程:103年8月13日接獲美國仲裁協會最終裁決(final award),我方請求返 還已付貨款部分,供應商應返還問題機台全數貨款合計美金20,967仟元,及自101年 11月6日起至付款日止年息9%之利息(經核算至103年10月5日止為美金3,552仟元); 唯該供應商已於103年10月6日在美國向破產法庭依破產法第11章申請重整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截至103年10月5日止,本公司已收回美金7,000 仟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正與委任律師進行研商後續處理,以維護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