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0/3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 (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股數4,000,000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8,000,000股,每股面額 10元,私募總金額得視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股數而定。自 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本次董事會決議發 行私募4,000,000股,佔得私募額度8,000,000股之50%。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加速國際市場推進、擴大產品之 推廣銷售,及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 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 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 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6/10/31 11.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22.9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22.9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 、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興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應募人繳款期間: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14日。 (2)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106年11月14日。 (3)本次私募普通股,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 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