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29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萬海電源(煙台)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該公司100%間接投資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3682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146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146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本筆資貸係母公司「鋰科科技」以應收關係人「萬海電源(煙台)有限公司」款項 usd350萬元轉增資「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項,仍應依原立帳期間計算授信 期間,故將逾期之帳款轉列資金貸與「其他應收款」科目中。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7998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88889 5.計息方式: 依約定之利率為之 6.還款之: (1)條件: 依約定之條件為之 (2)日期: 依約定之日期為之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4475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4.93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將超 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 2.子公司萬得科技定訂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規定貸款限額為實收資本60%, 截至101/12/31萬得科技實收資本為ntd589,470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