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29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佳揚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間接投資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2885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596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596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本次新增係因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 第167號函,將本公司對其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其他應收款」後達公告標準。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438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1372 5.計息方式: 依約定之利率為之 6.還款之: (1)條件: 依約定之條件為之 (2)日期: 依約定之日期為之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4475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4.93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 第167號函,將本公司對孫公司之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其他應收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