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9/2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thailand nature resource co.,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green river wood&lumber manufacturing(thailand) co.,ltd.))持 股48.39%之被投資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718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909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909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降低利息費用及充實營運資金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842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3289 5.計息方式: 利息計算參考本公司與主要往來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擬按6個月libor+1.8%計 息,libor之依據以借款起算日當日之libor計算,利息按季計息,不足季部分 則採按日計息,並以365日為計息基礎。另以每次付息次一日之libor重新計算 次3個月之利息。 6.還款之: (1)條件: 依借款合約條件 (2)日期: 依借款合約條件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5909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04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