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2.事實發生日:102/10/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 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9,890,41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0月7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3日 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