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告訴人:suyin usa inc., steven lee 被告:suyin corporation,huang huang chou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美國加州中區聯邦法院 (3)文書案號:30-2013-00672106-cu-co-cjc 2.事實發生日:102/10/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實盈於2013/9/3對suyin usa inc., steven lee提起 民事訴訟,suyin usa inc., steven lee依法提出答辯及反訴,根據反訴狀中訴因之 中文翻譯,其內容為違反mna協議及違反董事受託義務。 4.處理過程:已委由律師處理,捍衛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經與律師商議後認為應無負面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為顧及全體股東及本公司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自會備妥各項 有利之事證,以因應未來訴訟程式,並於各該法院程式進行之同時, 竭力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利,俾利維持本公司之商譽, 倘告訴人對本公司之訴訟有違反相關法令或不實而致本公司權利受損者, 本公司亦將依法究責。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現有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