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呂(木宜)境 董事:漢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志峰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及本公司營業範圍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1)呂(本宜)境擬擔任新合資公司之總經理(泓瀚科技法人董事代表人)。 (2)洪志峰擬擔任新合資公司之監察人(泓瀚科技法人董事代表人)。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