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5/20 2.發生緣由:102年3月3日於第35頻道東森購物台宣播「asola特濃金門一條根熱銷組」違 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 府裁罰新臺幣44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6月10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44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此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本公司因播出代理商託 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若代理商超過繳納時間或未予繳納,本公司得停止 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