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法人董事明山投資(股)公司,駱怡君常務董事 ,游朝堂獨立董事,黃崇智董事,吳川火喜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行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行業務範圍相同或類似 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行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因有股東以電子投票方式表達反對 ,依規提請股東會票決. 表決結果:贊成權數2,158,210,359權,佔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2,161,432,083權的 99.85%,通過解除本行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無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無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無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