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3/05/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趙建仁(奇美實業(股)公司副總經理) 洪良義(奇美實業(股)公司副總經理) 蘇耀宗(奇美實業(股)公司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關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相關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全體出席董事表決通過同意解除經理人競業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 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趙建仁(奇美實業(股)公司副總經理) 洪良義(奇美實業(股)公司副總經理) 蘇耀宗(奇美實業(股)公司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趙建仁(鎮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 鎮江奇美塑化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洪良義(鎮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兼總經理) 蘇耀宗(鎮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江蘇省鎮江市新區大港韓峰路18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塑橡膠、電子材料產品之生產與銷售、 材料檢測技術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集團轉投資之子公司,無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