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王明慶/董事、陳坤山/董事、張光明/董事、高盛電子-張維正/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謝振揚/董事、張復興/董事、王韋中/董事、黃清欽/獨立董事、 侯榮顯/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 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