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海外石油及投資卡里穆公司(opic karimum corporation, 為中油100%持有公司) 被告:委內瑞拉國營油公司cvp及pdvsa 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仲裁院 相關文書案號:17544/jrf/ca/asm 2.事實發生日:103/05/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委內瑞拉總統於96/02/26頒布第5.200號法令, 剝奪包括本公司所擁有之西帕里亞礦區及東帕里亞礦區權益,且委國政府未同 意合理補償,故本公司於99年向國際商會對委內瑞拉國營油公司cvp及pdvsa提 請仲裁。(2)仲裁庭於102/11/11宣判,判決被告應償付本公司過去所有投資金額 8,091萬美元暨利息,並須分攤仲裁費用三分之二(本公司須分攤三分之一),同 時被告連帶須負擔本公司律師費用的二分之一,其律師費用自行負擔。仲裁庭於 103/03/07再對計息方式爭議增補裁決,以96年收歸國有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每 一曆季三月期libor+1%計算利息。 4.處理過程:雙方根據仲裁判決再對實際賠償金額進行計算並協商達共識後,本公 司於103/05/30收到委方匯入之賠償金額95,894,989.56美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收回本公司過去所投資金額,本公 司目前財務業務均正常營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仲裁案結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