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2/28 2.公司名稱: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 增資案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 11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8937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2)、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 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 (3)、因全球金融市場動盪,近來資本市場低迷,為能順利募 集資金,擬將原訂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限至民國101年12月28 日止,延長至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期限為止。 (4)、本公司申請現金增資延長募資期限後,若仍未能募集 完成,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原股東或員工已繳納之股款, 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數×(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以募集資金期限屆滿之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 利率計算。 (註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退還。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