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3/14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 102年4月2日上午10時4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富邦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富邦人壽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 止之股息。其餘部分股息之請求保留。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4月2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