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 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被告: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 新北院清民儉101年度補字第4125號 2.事實發生日:102/05/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茲因凌巨科技子公司(昆山和霖光電)與本公司達成和解 並撤銷本公司假扣押。 4.處理過程:原告已撤銷假扣押並即依法院程式解除本公司扣押在案之財產。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第4點之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