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供應商 法院名稱:美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 相關文書案號: 2.事實發生日:101/1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美國某供應商採購生產設備產品,因產品瑕疵未 達約定驗收標準之爭議事宜,雙方依合約在美國聲請仲裁解決。對造請求給付貨款美 金33,015仟元,我方抗辯並請求返還已付貨款美金35,292仟元。其間本公司就在台已 給付部份貨款聲請假處分,供應商提出抗告、再抗告,均經法院裁定駁回我方勝訴, 本案終結。 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任律師依美國仲裁協會仲裁程式提出答辯與反訴書狀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經審慎評估仲裁結果無論勝負,本公司或取回 已付貨款,或以已申請聯貸案支付貨款,均不會造成本公司目前財務與業務的重大影 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仲裁程式進行仲裁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