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長黃正怡、董事黃正忠、獨立董事吳素環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見其他應敘明事項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見其他應敘明事項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見其他應敘明事項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見其他應敘明事項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見其他應敘明事項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見其他應敘明事項 12.其他應敘明事項:(1)大陸地區事業名稱:浙江劍麟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董事之名稱:黃正怡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職務:董事長 董事之名稱:黃正忠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職務:董事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浙江省德清縣洛舍工業區31321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衣架展示架生產銷售 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為本公司100%轉投資事業,其損益依權益法認列故對 財務業務無影響。 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比例:無。 (2)大陸地區事業名稱:湖州劍力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董事之名稱:黃正怡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職務:董事長 董事之名稱:黃正忠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職務:董事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浙江省德清縣洛舍工業區31321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汽車零件生產銷售 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為本公司100%轉投資事業,其損益依權益法認列故對 財務業務無影響。 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比例: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