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林隆淳先生,董事/郭彥廷先生,董事 /新加坡商休斯電子材料(股)公司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 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類似之相關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 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