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7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 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新竹市香山區南港段793-1地號 2.事實發生日:102/08/13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共719坪,每坪新臺幣20,000,購買總價 新臺幣14,380,000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本交易相對人林廷峰為本公司董事。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 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 1.因本公司所在地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廠區,除辦公大樓佔地為甲種建築用地 外,其餘為農牧用地,因擴廠需要辦理毗鄰土地變更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本案 標的物即為辦理毗鄰土地之其中一筆,且該標的物目前為提供給本公司於合作金庫借款 作為抵押之土地,因所有權人對該土地另有他用計畫出售,為維持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 ,加上前述辦理擴廠之需要,故擬直接出資購買。 2.標的物係分割合併自新竹市南港段795及796兩個地號,此二地號之土地,係由本公司 董事林廷峰先生於民國85年2月9日,以每坪新臺幣8,900透過買賣取得。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 日期` 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約定事項: 1.交付及付款條件:依實際簽訂之買賣合約規定。 2.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規定,並取得會計師複核 意見。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兵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 證期局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一`二點規定情事者, 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本案經不動產估價師江晨仰鑑價正常價格每坪nt$12,000與限定價格每坪nt$32,036, 交易價格nt$20,000介於兩者間,因此應屬合理範圍。 11.迄目前為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 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不適用。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本案標的物之目的有二,其一,因所有權人對該 標的物另有他用而計畫出售,為維持本公司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考量,有其購買取得之 必要。其二,本公司板材產品已陸續寫入下遊客戶之生產製程,客戶對於公司該項產品 之產能是否足以支應未來大單湧入之量產需求依賴性極高,由於下遊客戶不乏知名電子 大廠,因此公司對於擴廠所需之土地取得有其必要性。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