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8/30 2.發生緣由: 台中市環保局於102年6月18日派員至本公司大甲廠稽查, 查核本公司製程氯化氫及氯苯未依規定於每年進行定期檢測乙次,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台中市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新台幣100,000元整。 3.處理過程: 依規定繳納罰緩並派員參加環境講習。 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