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8/30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8/29(四)本公司全日提供正常營運服務,惟受康芮颱風影響,局部路段雨量過大, 洪水災害告警系統作動,為確保營運安全,列車實施行車速限通過,造成部分班 次延誤。 6.因應措施: (1)康芮颱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本公司即刻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2)加強車站、列車上對旅客廣播溝通。 (3)除例行車站、基地巡查外,並加強沿線豪大雨路段機房監控,以及竹苗段邊坡 巡查,並注意水情資訊,隨時掌握因應。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颱風影響,有關8/29(四)旅客運量較上月週四平均運量短少約13,000人次。 (2)康芮颱風對本公司正線、車站及基地之各項機電系統均無重大災損回報。 (3)受颱風影響而未及搭乘或無法搭乘原預定車次列車之旅客,若車票未經使用, 可自原乘車日起一年內,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全額退票,免收手續費。 (4)部分路段之風速、雨量過大達到運轉限制,為確保運行安全,列車採取行車速 限,延誤到站時間,因屬天然災害因素,不適用延遲之退費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