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9/17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官田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官田鋼鐵」)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 上午10時5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官田鋼鐵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 101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3)官田鋼鐵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 民國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合計26,281,800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