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26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忠泰松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99718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4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4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業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足額擔保票據 (2)價值(仟元):8400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426 5.計息方式: 年利率依台灣銀行當年1月1日基本放款利率,按月支付利息 6.還款之: (1)條件: 償債來源為建案銷售資金 (2)日期: 短期融通期限為一營業週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4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0.3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其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自有資金及金融機構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