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1/08 2.公司名稱: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1月6日臨時董事會決議撤銷102年度第2次現金增 資案,業於103年1月8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00629 號函核准。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於接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通知之日起10內,對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依法 加算利息返還,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 其權益受損,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