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1/14 2.公司名稱: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3年1月13日截止, 惟有部份原股東於繳款截止期限前,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142條及第266條第3項規定辦理,自103年1月14日起 至103年2月14日止為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原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於103年2月14日前至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永和分行暨全省各分行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依所認購之股數,俟集保公司 作業完備後,以 貴股東所提供之集保帳號,將新股撥入該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認股人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