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3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目前尚無已洽定之 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額度不超過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視實際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 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二)價格訂定係以本公司之營運績效、未來展望及近期市場價格為考量,並由於私募有 價證券其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考量時間風險及流動性因素,私募發行 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限。實際發行價格擬授權董事會依當時相關法令、市場 狀況或若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股票面額發行時, 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訂價辦理且已確實反應市場及風險狀況,其訂價應屬合理。 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 由股東評估討論應否減資以彌補虧損。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三)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強化整體財務結構並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的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的規定, 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外,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私募發行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擬請授權董事會於限制轉 讓期滿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私募普通股股票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二)有關私募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若因 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變更或修正時,擬請授權董 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