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業經103年6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新台幣9,138,000元。 二、經本公司103年7月4日董事會決議,茲訂定民國103年7月27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以資本公積每股配發現金新台幣0.3元。 三、現金股利於103年8月15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撥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取到元),郵資及匯費由股東之現金股利內扣除,現金股利總額在新台幣30元(含)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領。 四、本公司最近之財務報表請股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五、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