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 2.減資緣由: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及彌補虧損 3.減資金額:39,079,395,890元 4.消除股份:3,907,939,589股 5.減資比率:60% 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6,052,930,58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104/02/10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本公司擬先將92年至94年間已發行且流通在外 之各種特別股全數收回後再行辦理本案普通股之減資。前述特別股收回減資計 39,221,157,088元,共4,018,991,660股,特別股全數收回後,本公司實收普通股 資本額則為65,132,326,470元。 (2)本案減資純係普通股之減資,其減資比率係以普通股消除股份(3,907,939,589股) 所占已發行普通股總股份(6,513,232,647股)之比例計算。 (3)本公告所載之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6,052,930,580元,係以本公司收回特別股後之 實收普通股資本額65,132,326,470元於扣除本案減資金額後所得之金額;本案擬以 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約 600股,即每仟股換發約400股。 (4)本案將於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提請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 並辦理減資作業之相關事宜。 (5)本次減資之相關事項,如因事實需要、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 臨時會授權董事長處理之。 (6)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檔案為辦理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