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23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 依本公司與交通部間簽訂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興建營運 合約)約定,本公司原取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之特許期間共35年。 (2) 鑒於本公司與交通部多次協商獲致共識之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之協商結論 之一即為延長特許期間,為使本公司於合理攤銷年限基礎下,維持可接受之合理 報酬率,以求長期穩定之經營,於精算各種延長年限之方案後,以延長特許期間 40年(亦即變更特許期間為75年)之財務改善方案之股東報酬率相對合理,且就 本公司募集資金將有正面助益,以收本公司財務改善之效。 6.因應措施: 倘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興建營運合約之增補協議 內容將納入變更特許期間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 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檔案為辦理前提。 (2)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