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 2.減資緣由: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主動依公司章程及各該特別股發行及 轉換辦法規定收回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 3.減資金額:新臺幣39,221,157,088元 4.消除股份:4,018,991,660股 5.減資比率:38.16%(以特別股股數占普通股及特別股合計總股數之比例計算) 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65,132,326,470元(均為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na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檔案為辦理前提。 (2)依經濟部函釋說明,按公司法第158條規定之特別股收回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依 公司法第168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且本案為特別股收回,本公司普通股 無須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 (3)預定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9日,預定收回特別股基準日 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15日,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暫訂為104年1月5日。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得視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客觀環境影響全權變更或修正 前揭日期。 (4)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報告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