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10/30 2.發生緣由:本子公司(大金實業(股)公司)於電視系統台宣播產品廣告內容違反法令。 3.處理過程:預計103/11/29前繳納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2,040,000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未來在製作廣告帶時會同相關人員針對法令進行 了解,並積極與委託公司連繫針對廣告內容進行討論後送主管機關審核,避免再次受罰。 7.其他應敘明事項: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發文日期103年10月29日,本子公司收到函文日期 103年10月30日;所違反法令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4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