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1/19 2.公司名稱: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0年起承攬多起新竹市警局路口監控標案,因委託施作廠商良 泉公司將標案原規格pe材質改用pvc材質,致使我司業務人員不察而誤信更換材 質較佳,致疏忽未事先申請同意變更線材,被處以違反政府採購法而停權三年。 6.因應措施:本公司雖已提出嚴正抗議並提起申訴,以回復本公司信譽與應有之權益, 惟今收到申訴駁回函文,本公司待與律師研討後續追責施作廠商之責任,以維本公司 應有之權益。至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影響均屬有限,主要係因本公司業務面偏重於製造 業客戶達七成,且我司國內公共工程標案業務比重不高,同時本公司最近積極擴增銷 售產品面慢慢已取著效果,預估本案對本公司明後年營收及獲利影響皆在可控制範圍 內。 7.其他應敘明事項:此案不論是檢、調或司法機關,均從未將本公司列為被告,本公司 亦從未經任何起訴,惟以他案判決書內容有涉案人提及本公司業務承辦人而認為本公 司涉案為由,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致使本公司將受停權處分三年, 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