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上訴人: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 (2)被上訴人: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 (3)法院名稱: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4)相關文書案號:(2013)東中法立民終字第654號 2.事實發生日:102/11/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2年4月23日本公司之子公司(上訴人)收到被上訴人以租賃合同糾紛為案由 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委託律師於102年5月9日向東莞市 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本案 ”被上訴人” 主體不適格及東莞第三人民法院不 具備管轄權之異議,經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上訴人不服並於 102年6月13日委託律師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駁回東莞市 第三人民法院之裁定,並請求將本案裁定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之管轄,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大陸律師轉寄之民事裁定書,業經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准許,並撤銷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之裁定。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造成重大財務業務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確保我方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