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2.事實發生日:102/11/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 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 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1月25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7日 下午3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7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