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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公司: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發佈日期:2023/3/31公告類別:其他
標題:震南鐵線:公告本公司自結合併財務報表112年02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
內容:公告本公司自結合併財務報表112年02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 及速動比率,以供投資人參考。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之證櫃審字第1080011412號函辦理
112年02月底負債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2/02
4.自結流動比率:124.05%
5.自結速動比率:61.54%
6.自結負債比率:58.69%
7.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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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公司: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佈日期:2015/4/28
標題:鑫晶鑽科:董事會決議發行104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內容: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82.發行期間: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 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三)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前述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 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7,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 收盤價。 2.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 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 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退休等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唯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 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 (以日期孰晚者為 準) 起三個月內一次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若逢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依 本條第二項行使期間自復職日起按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計算之。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認股權人依 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計算可行使之認股權比例。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行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一年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非子公司)時,其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認股權人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 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它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僱 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及其得行使期間 等,並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 司合併、股票分割、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己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且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之每股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係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係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 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調整後認股價 格。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現 金股息分派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未繳 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不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收足股款後,應指示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新股股票, 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興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前一季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因故未向主管機關辦 理申報程序,已於104年4月28日經董事會同意撤銷。<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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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3/12產業別:綜合
標題:興櫃:BMW新車交貨旺,汎德永業(2247)2月淡季不淡,估首季營運增
內容:【財訊快報/記者戴海茜報導】汎德永業(2247)指出,過往農曆年後為車市淡季,今年受惠bmw熱銷大改款豪華休旅車x6於2月到港開始交車,且旗下bmw與porsche(保時捷)產品線漸臻完整齊全,帶動2月淡季不淡,預期3月起正2020年式新車陸續到港,新車銷售動能無虞。
汎德永業自結2月合併營收為21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53.33%,累計前2月合併營收48億元,則與去年同期相當。
汎德永業指出,bmw休旅車x1、x3、x5持續熱銷中,買氣並未明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加上2月份bmw x6全新大改款已抵台並開始交車,帶動bmw整體新車銷售數字成長,而推出甫半年的porsche主力車款cayenne coupe新車,在市場好評不斷下,買氣亦居高不下。
汎德永業進一步表示,bmw與porsche正2020年式新車預計3月到港,預期將帶動新一波交車熱潮,在2月淡季不淡下,3月份的新車銷售量可望持續增加,挹注公司業績表現,第一季營運可期。
維修保養業務部份,由於2月工作天數已恢復正常,保持穩健成長趨勢,在占整體營收比重已達12%下,持續穩定的挹注公司營收獲利。
汎德永業表示,今年上半年會再擴大銷售與維修保養動能,其中全台最大bmw高雄新生5s全功能展示暨服務中心已於日前開始試營運,第5個s為sustainability永續經營,整體建築設計以環保理念打造。軟硬體規範設計為地下一樓,地上三樓建築體,總樓地板面積達4600多坪,提供新車展示、精品區、售後維修等全方位服務。
至於porsche內湖潭美全功能展示服務廠則預計於3月底開始試營運,其占地面積超過1.4公頃,開幕後將成為亞太地區最大的保時捷全功能展示中心。
資訊來源:財訊快報 戴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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