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0款 1.事實發生日:102/02/26 2.公司名稱: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0一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2月26日金管證發字 第1020005813號函核准延長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6.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後募集完成致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定本補償方案補償之。 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三、退款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2年3月4日止。 四、申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2年3月4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電話:(02)2563-5711)提出申請,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檔案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02年2月20日至102年3月12日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3.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 員工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 4.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 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02年3月12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如3月4日主管機關尚未核准延後,則實際退款日訂為依主管機關實際核准日, 再加七個工作日為主)。 註2: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 機動利率1.345%計算之。 六、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 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承諾書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11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2999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臺幣22.5元發行。 鑑於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特定法人表示作業時程不及,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 擬延長恰特定人繳款期間,本公司於102年2月07日經第六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決議, 延後本次現金增資案認購期間,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提出合理 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承諾人:徐立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