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0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林鶴舉、董事鄭世芳、獨立董事顏溪成。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林鶴舉擔任(1)復盛精密工業(股)公司董事(2)亞太優勢微系統(股)公司董事 (3)明興光電(股)公司董事。 董事鄭世芳擔任國碳科技(股)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顏溪成擔任台灣糖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就任各該同業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