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04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42號支付指令。 (2)上開支付指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 14,835,616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 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