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李建平--董事 (2)徐惠民--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李建平--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李建平--董事 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新橋工業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生產及銷售emi材料:導電銅,鋁鉑膠帶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