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一)董事-陳志全 (長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二)董事-卓隆燁(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三)董事-劉忠賢(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四)董事-黃昭蓮 (行政院國發基金代表人) (五)董事-蘇懷仁 (六)獨立董事-許照惠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