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05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80號支付指令。 (2)上開支付指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下同) 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本及 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9年2月26日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